UG环球官方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(试行)

时间:2014年11月11日点击:

     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,创建和谐、文明的校园环境,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根据国家教育部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》中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    第一条 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视违纪情节轻重以及认识错误的态度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
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,但情节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,不予处分,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,督促其改正错误。

纪律处分分为五种:(一)警告;(二)严重警告;(三)记过;(四)留校察看;(五)开除学籍。

    第二条 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一般以一年为期。在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的,可以按期自动解除留校察看;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,经学生本人申请,所在系同意,学工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,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;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第三条  违反宪法、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,扰乱社会秩序、破坏安定团结者,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,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,可以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。

    第四条  利用电脑、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,侵害他人利益,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第五条  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公安、司法部门处罚者:

(一)被处以治安警告、治安罚款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
(二) 被处以拘留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(三) 被送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、拘役、徒刑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    第六条  偷窃、冒领、诈骗、抢夺、勒索他人财物者,除如数退还款物外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 窝赃、销赃及协同作案者,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。

    第七条 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赌博,凡利用麻将、扑克等工具或形式进行赌博者,除没收全部赌资赌具外,视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:

(一)首次参与者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;

(二)组织赌博或赌博屡教不改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第八条 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,除如数赔偿损失外,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下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(二)损坏公物价值超过50元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(三)后果特别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第九条  肇事、策划、参与打架、伪证、提供凶器者:

(一) 肇事者(不守秩序,不听劝阻,用语言挑逗及其他方式触及伤害他人)

1、虽未动手打人,但对打架负有一定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2、动手打人,未伤及轻微伤及他人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3、致他人轻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;

4、致他人重伤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5、凡打人致伤、致残,所需药费等经济费用一律由肇事者依法负担。

(二) 策划者:

1、对策划召集他人打架或群殴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2、后果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三) 参与者:

1、以劝架为由,偏袒一方,或推波助澜,促使事态发展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 2、参与打架者,比照肇事者给予相应处分。

(四)伪证者:

1、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2、参与打架并提供伪证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
 (五) 提供凶器者:

1、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2、造成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。

(六)曾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而又重犯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
(七)对串通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者,加重一级处分;

(八)对跨系、跨单位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。

(九)酗酒滋事打架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
(十)打架事件中扮演两种以上角色的加重一级处分。

(十一)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减轻一级处分。

(十二)保卫处负责对打架事件的调查,学工处和学生所在系要协助调查。保卫处将学生个人所写材料及调查报告交学工处,学工处根据学生打架情节和处理程序作出处理。

    第十条  违章用电、用火者:

(一)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,经教育不改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(二)因违章用电、用火,引起火灾等严重后果者,除经济赔偿外,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。

    第十一条 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(未离校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,离校一天按6学时计算,节假日除外。)达到下列标准者:

(一)旷课10—19学时,给予警告处分;

(二)旷课20—29学时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三)旷课30—39学时,给予记过处分;

(四)旷课40—59学时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(五)旷课达60学时及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第十二条  违反考场纪律、考试作弊者:

考生违背考试公平、公正原则,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、考试成绩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:

1、在考试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,夹带资料或使用储存、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2、 考试时交换试卷、答案、草稿纸,传递纸条或把试卷带出考场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3、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4、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等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5、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;

6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7、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8、考试时集体作弊的,策划者或主要当事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其他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    第十三条    利用微机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,侵害他人利益,发布反动言论、散布不良信息或淫秽文字、音像资料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第十四条  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,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未经批准私自在非指定住所居住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造成意外伤害者,责任自负,加重处分;

(二)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。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三)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,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。在一学年内,夜不归宿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二次给予记过处分,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(四)在宿舍饲养宠物的,责令限期处理,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伤人、传染疾病等后果的,赔偿医疗费用和相关损失,并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。

(五)就寝后仍大声喧哗、放音乐等影响他人休息,不听劝阻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    第十五条   有以下行为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 男女学生在公共场合下不顾影响,行为不得体的,给予批评教育,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(二) 故意损坏、转借、私自涂改学生证、考试证等证件,伪造证明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三) 有调戏、侮辱妇女等行为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恶劣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四) 在饭厅、宿舍、餐馆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、摔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五) 扰乱宿舍、课堂、餐厅、校门、会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六) 拒绝、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,给予记过以下(含记过)处分;

(七) 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,给予记过(含记过)以下处分;

(八)  未经批准,擅自募捐、接收赞助、收取活动经费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将钱物归为己有者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;

(九)策划、组织、参与非法游行示威者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;

    第十六条    发生下列行为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 涂写污秽语言,勾画污秽图像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二) 偷看、复制、贩卖黄色书刊或音像制品者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,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三)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的,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,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(四)对教职员工进行侮辱、诽谤、打击报复或人身攻击者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。

(五)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,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。

学生有其它违纪行为在上述条款中未包括的,参照相近条款执行,由学工处提出意见,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。

    第十七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:

(一) 受处分后,再次违纪者;

(二) 违反本规定两条(款)以上规定者;

(三)拒不承认错误,不配合调查,态度恶劣者;

(四) 涉外活动违纪或非常时期违纪者。

    第十八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从轻或减轻处分:

(一) 主动承认错误,如实交待错误事实,确有悔改表现者;

(二)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,事后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,认错态度较好者;

(三) 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者。

    第十九条  受处分者自受处分之日起,在一学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奖;是特困生的同时取消其当年贫困补助、勤工助学等项目的申请资格。

    第二十条 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,其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开除学籍的学生及因其它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,应在接到学校正式通知2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。无正当理由未离校者,由保卫处采取措施使其离校,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。

    第二十一条  相关系或其他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后,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。

    第二十二条  相关系应向学生工作处报送如下材料:

(一)人本人签字的陈述材料;

(二)当事人签名的检讨书;

(三)证据材料;

(四)系领导签字、加盖公章的处理意见。

第二十三条  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,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,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有关部门应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。

   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

(一)给予学生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,由系(部)根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决定,主管院领导签发;

(二)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的,由系(部)根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生工作处审核,主管院领导决定签发;

(三)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,由系(部)根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生工作处审核,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,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
对考试违纪学生可先行公布作弊通告,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  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,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(包括处理意见、处理事实、理由及依据)并送交本人,学生本人应当在送交通知书回执上签字,学生拒绝签字的,应当由辅导员、班主任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。处分决定在公告栏内或在保定科技职业学院校园网上公告,公告之日起满七日,即视为送交。

    第二十六条  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申诉程序按《保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(试行)》办理。

    第二十七条 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,应当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适当,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其他学生的目的。对违纪学生的处分,应当具备下列材料;

(一)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;

(二)证明材料;

(三)调查及综合报告(含处理意见);

(四)处分决定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;

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,处分决定书副本归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
    第二十八条  处分撤销:受记过以下处分者,毕业前可申请(书面申请)撤销处分,经所在系鉴定,受处分后各种表现良好者,学工处可以撤销其处分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留察期满后可申请撤销处分,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可撤销其处分。